从江苏省科技厅获悉,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在全省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的通知》,发布《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中明确,19种情形可认定为“尽职免责”。
尽职免责是指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奖励扣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相关责任。
在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营造支持创新、支持实干、包容审慎的环境,破解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不敢转”的问题,调动和保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记者看到,这份工作指引从合规转化、制度健全、作业要求等3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并对免责情形进行细化、明确,做到免责情形有据可循。
面向领导人员的免责情形有8种。例如: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为维护全局利益,开展对特定领域、特定对象进行扶持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给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已经履行了论证、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形成对职务科技成果价值的一致判断,决定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定价交易,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依法依规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清算、处置不良无形资产等业务中,处置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
面向管理人员的免责情形有10种。例如:管理人员认为科研人员披露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符合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标准,按规定未申请、登记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已经履行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但选择的转化方式没有给单位带来最大收益的;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职务科技成果后续发生较大价值变化的,导致单位无法获得更大收益的。
至于科研人员,如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追责。
该工作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厅等三部门要求,相关高校院所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对照工作指引,研究制定本单位尽职免责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尽职要求、免责方式、免责清单等,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内部认定。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持高校院所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也将对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免职尽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