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9 来源:省技术市场 作者:省技术市场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科区成发〔2025〕18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拓展技术经理人职业通道,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江苏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省技交〔2023〕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培育、集聚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拓展技术经理人职业通道,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规范技术转移服务行为,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技术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科区成发〔2025〕188号)文件精神,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现就进一步规范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事务所,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授权设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目的,为技术经理人开展业务提供组织协调和资源支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及其他科技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等。

 本办法所述事务所根据申请建设运营主体,划分为高校院所类事务所和市场化类事务所。

(一)下列机构可以作为高校院所类事务所建设运营主体:

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司、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概念验证中心、医学转化中心、临床研究与转化办公室等技术转移机构。

(二)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市场化类事务所建设运营主体:

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本办法适用于事务所建设的申请、设立、运营、服务、支持与评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行业)分中心负责协助本区域内事务所的培育建设、申请推荐、组织评价、支持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设立

 申请事务所建设的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注册地须在江苏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具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及长期合作伙伴,有意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完成机构实名认证。围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全链条开展相关服务,并积极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或省内其他地方技术交易平台对外发布技术需求、成果(专利),提交解决方案,促成成效及典型案例等。

(三)具备合理的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其中高校院所类机构总人数不少于5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专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总人数的60%。市场化类机构总人数不少于3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专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总人数的40%。专职人员需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备案,或获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或取得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四)经营状况良好,高校院所类机构近两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设立企业、成立创新中心(平台)、协助获得投融资不少于10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市场化类机构近两年营收不低于100万元;近两年促成(同高校院所类)不少于10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无《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鼓励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技术经理人探索“合伙制”或“OPC”模式,规范成立运营实体。可不受上述第五条条件限制,申请建设市场化类事务所。

 申请单位须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填写事务所申请书。鼓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各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行业)分中心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建设。重点支持在高新区新产业和新赛道培育、高新园区和高等院校“双高协同”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中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技术转移机构。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专家实施遴选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了解实际情况,综合评价结果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设立通知,并择期予以授牌。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事务所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育、集聚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吸纳、招募优秀技术经理人,采取项目合作等方式建立挂靠联系并签订规范协议,支持事务所与挂靠技术经理人按约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佣金结算。事务所应为挂靠技术经理人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管理,以及技术交易服务合同签订、票据开具和结算、场地服务等服务保障。组织或协同技术经理人深入企业开展需求挖掘与诊断、对接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和成果项目,整合资源推进技术孵化、熟化、培育、推广及交易工作。积极促成技术交易和项目合作等,依法取得服务收入。

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或省内其他地方技术交易平台,规范发布技术需求、科技成果、解决方案等信息,定期反馈服务成效。强化资源集聚能力,推动上市企业、高校院所、国际科技成果转化资源等向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集聚。

十一积极参与江苏产学研合作对接大会,技术经理人竞技比拼、成果(专利)拍卖季、创新挑战季等技术转移品牌活动。常态化组织技术经理人参与或举办供需对接、项目路演、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投融资对接等活动,并开展专业服务。

十二 主动对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及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行业)分中心相关服务工作,合力构建全省统一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十三 事务所不得自行或授权其他机构以“事务所分所”“事务所分支机构”等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支持和评价

十四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事务所运营服务提供相应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开通事务所管理账号,为事务所开展相关业务提供线上工作平台和展示窗口,开放相应数据权限,提供线上线下各类供需资源对接。

(二)支持事务所开展业务能力提升、技能培训及服务实践等相关工作;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技术经理人工作室优先向事务所输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

(三)为事务所协调省内外高新区及高校在内的科技创新资源;提供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仪器共享等相关战略合作伙伴资源支持;提供概念验证、科技金融、应用场景等资源支持。

(四)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打造技术经理人思享汇服务品牌,支持事务所参与承办专项服务领域的业务研讨、分享交流等活动;为事务所举办技术转移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五)联合开展技术经理人股权激励、服务模式创新、标准化研究与试点推广等工作。

第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每两年对事务所工作情况开展服务绩效评价。评价维度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业务开展、服务成效及生态构建等方面。事务所按服务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提交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不合格”四类。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对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事务所给予反馈整改建议,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有如下情况的将取消事务所资格:

(一)未按要求提交服务绩效自评价报告的。

(二)服务绩效自评价报告内容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的事务所。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存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规范〔2025〕5号)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主动申请退出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事务所因上述第十七条情形被取消资格后,自资格取消后的下一年度起,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事务所建设。

第十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定期组织开展技术转移优秀服务案例遴选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事务所和技术经理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江苏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办法》(省技交〔2023〕5号)同时废止。